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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公司:错格发票还能用吗?

 

  01

 

  什么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02

 

  我收到了一份错格的专用发票,可以退回去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03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04

 

  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种特别多,金额有时也不大,要是每张都分别开特别麻烦,能开到一起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05

 

  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

 

  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06

 

  作废发票怎么操作?

 

  答: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07

 

  哪些情况下需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第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08

 

  如何申请红字发票?

 

  答: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分为四步:红字信息表填开、上传信息表至税务局端系统、下载生成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开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具体流程为: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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