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旧企业合并成一个新企业是一种新的合并。新合并的,应当变更原企业名称,新组建的企业应当使用新名称。旧公司的机构监督机构再次改制,原来公司的主体资格即行灭失,公司章程的法律认可也将随着灭失,原来公司的任何权利义务被新开设的公司所有承担。
二、存续合并
存续合并也叫吸收合并。一个公司续存,另外或好多个公司被续存公司所消化吸收.在续存合拼的状况下,续存公司仍保存原先的名字,公司法人的资质依然存有,而被消化吸收的企业名字消失,主体资格随之消失,其一切权利和责任均被续存公司所接纳。
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公司合并,是存续合并的一种形式。合并可以在两个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多个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进行。合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购买合并。这也可能是对巨额债务的接管。它可以是寻求发展的扩张性合并。它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生存合并。可以是同一行业之间的平行合并;它也可以是与产品生产相关的纵向合并,或者是跨行业的棒状合并。无论合并采取何种形式,只要实现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法人地位将被注销,注销登记应及时办理,被合并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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