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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6万元

2021年9月,李某、文某共谋在大竹县开设电子烟加工点,生产假冒某品牌的电子烟对外销售。两人先后在大竹县观音镇租赁两个门市作为生产电子烟的加工点,与邱某签订代管协议,以每支电子烟一元的价格承包给邱某等人进行生产、包装等代加工。李某负责提供生产电子烟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并购买货车、聘请司机,通过物流公司发货给客户;文某负责出库货单统计,与客户联系,支付原材料款和收取销售电子烟的货款。至此,一条完整的电子烟加工销售链形成。

经审查,该加工点通过物流公司分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共计418件16.72万支,非法经营数额为125.4万元。从加工点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成品64件零14盒,共计2.57万支。

2022年3月29日,经大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大竹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4月8日,大竹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不准确,对公安机关从加工点查获的尚未销售部分未予以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抗诉。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近日,大竹县法院对该案重审后作出判决,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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